违法事实:经查实,当事人在某巴网站的商品“厂家专利创意USB电风扇晴雨伞可定制logo礼品伞直柄自动遮阳伞”宣称是专利,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2019年12月10日经现场查证,当事人在某巴网站销售的上述商品是生产厂家的专利产品,持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,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,专利是合法有效的。当事人承认在广告网页宣传中因疏忽大意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
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:营业执照复印件,身份证复印件,授权委托书,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;现场笔录,询问笔录,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;现场照片,经营单据,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。
案件性质: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。
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。
比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裁量的理由:当事人在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理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,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,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,积极配合,主动删除标注有广告违法内容的网页,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,参照指导意见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免于处罚的情形。
综上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停止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,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。
用户评论
终于有个解释说这类的案例不应该罚款了!我一直觉得很多广告文案都只是模糊化描述,没到违法宣传的地步,这种行政处罚太宽泛了,现在看来我理解正确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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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的很有道理!确实应该在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的同时,也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。可是这到底在哪里画界线呢?我觉得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还是要更加严格,不然就容易造成误导消费者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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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了这篇案例分析,我的感觉是现在的法律对这种类型的广告描述定义还不够明确!有时候真的难以判断哪种宣传算违规,公司也不敢在宣传上用力过猛,最终可能反而导致创新不活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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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!其实很多时候这些广告只是想传递技术信息,并没有直接侵犯其他公司的专利权。如果行政处罚太严厉,只会让企业畏首畏尾不敢进行正常的宣传推广,这对市场的发展很不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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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这家公司说:你们这种玩法确实很有风险!下次在宣传的时候还是要注意细节,明牌你们的专利号,这样就不用担心了。虽然这篇文章说了不予行政处罚,但万一以后政策变,你就吃亏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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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觉得这个案例分析挺全面,解释得很清楚!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,但是不能一味地打击企业创新。应该注重宣传引导,让公众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,也要尊重企业的合法经营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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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公司真是太冒险了!幸好这次没有被处罚,下次可就不能这么大胆了。做广告还是要严谨细致,避免惹上麻烦。知识产权可不是开玩笑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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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感觉法律的制定有时跟实际情况脱离,这个案例就是一个例子!很多时候企业是在积极宣传自己的技术,而不是刻意侵犯别人的专利。如果可以的话,我觉得应该对这类广告的界限更加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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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认同这篇文章的观点,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,但也不能过度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。对于像这种情况,我认为要加强引导教育,让企业更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,避免出现误判误操作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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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觉得这种广告案例很有意思!可以看出现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越来越高。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制定更加完善、清晰的法律法规,来引导企业做正确的事情,同时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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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了这个分析,我对宣传界线感到迷茫了...我以前没想过这些广告形式可能存在问题!以后应该多注意,避免走投无路的情况发生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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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觉得这篇文章说的很对!对企业创新和发展来说,自由的宣传非常重要。如果过度审查,反而会起到逆效果!希望政策能够更加灵活,鼓励合理的广告宣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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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案例太说明问题了,有些公司为了追求利益,真的很丧心病狂!不标明专利号,就是想蒙混过关,幸好这个结果出来了,也给其他公司敲响了警钟,必须重视知识产权,不要做违法的事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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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同意文章的观点,法律对于广告宣传的监管应该更加合理化。过度审查不仅对企业不利,也会影响市场活力和消费者选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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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遗憾了,这家公司虽然没有被处罚,但他们这种宣传方式真的很危险!以后真的要认真对待知识产权问题,避免在未来留下更多的隐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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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觉得这篇文章写得很有深度,能够清晰地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含义和市场风险。希望更多企业能够仔细阅读,切勿以侥幸心理来冒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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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需要注重宣传策略的合理性,不要在追逐利润时模糊道德底线。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文明,不容忽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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